<?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n1:rss xsi:schemaLocation="http://www.gov.tw/schema/RSS20.xsd"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n1="http://www.gov.tw/schema/RSS20.xsd"  xmlns:xsi="http://www.w3.org/2001/XMLSchema-instance"><channel version="2.0">
<title>新竹縣政府法規彙編</title>
<link>http://www.hsinchu.gov.tw/modules/v6_mseeage/law/default.asp</link>
<description>新竹縣政府</description>
<language>zh-tw</language>
<category>類別</category>
<ttl>15</ttl> 
<item><title>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本法〉，業奉  總統民國98年6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1571號令公布施行，請  查照。</title>
<pubDate>2009-06-29</pubDate>
<link>http://www.hsinchu.gov.tw/modules/v6_mseeage/law/detail.asp?id=0980043</link> 
<dc:title>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本法〉，業奉  總統民國98年6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1571號令公布施行，請  查照。</dc:title>
<dc:creator>新竹縣政府</dc:creator>
<dc:subject>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本法〉，業奉  總統民國98年6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1571號令公布施行，請  查照。</dc:subject>
<dc:contributor>新竹縣政府人事室</dc:contributor>
<dc:type>最新法規彙編</dc:type>
<dc:language>中文</dc:language>
<dc:publisher>新竹縣政府</dc:publisher>
<dc:date>2009-06-29</dc:date>
<dc:identifier>376440000A-376440000A5002-LawTask-0980043</dc:identifier>
<category.theme>100</category.theme>
<category.cake>100</category.cake>
<category.service>I00</category.service>
</item>
<item><title>行政院、考試院令定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自同年8月1日施行一案，請　查照。</title>
<pubDate>2009-06-24</pubDate>
<link>http://www.hsinchu.gov.tw/modules/v6_mseeage/law/detail.asp?id=0980042</link> 
<dc:title>行政院、考試院令定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自同年8月1日施行一案，請　查照。</dc:title>
<dc:creator>新竹縣政府</dc:creator>
<dc:subject>行政院、考試院令定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自同年8月1日施行一案，請　查照。</dc:subject>
<dc:contributor>新竹縣政府人事室</dc:contributor>
<dc:type>最新法規彙編</dc:type>
<dc:language>中文</dc:language>
<dc:publisher>新竹縣政府</dc:publisher>
<dc:date>2009-06-24</dc:date>
<dc:identifier>376440000A-376440000A5002-LawTask-0980042</dc:identifier>
<category.theme>100</category.theme>
<category.cake>100</category.cake>
<category.service>I00</category.service>
</item>
<item><title>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民國98年6月9日修正發布；繳納基金費用之期限由現行當月十五日前修正為當月十日前，請  查照辦理。</title>
<pubDate>2009-06-23</pubDate>
<link>http://www.hsinchu.gov.tw/modules/v6_mseeage/law/detail.asp?id=0980041</link> 
<dc:title>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民國98年6月9日修正發布；繳納基金費用之期限由現行當月十五日前修正為當月十日前，請  查照辦理。</dc:title>
<dc:creator>新竹縣政府</dc:creator>
<dc:subject>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民國98年6月9日修正發布；繳納基金費用之期限由現行當月十五日前修正為當月十日前，請  查照辦理。</dc:subject>
<dc:contributor>新竹縣政府人事室</dc:contributor>
<dc:type>最新法規彙編</dc:type>
<dc:language>中文</dc:language>
<dc:publisher>新竹縣政府</dc:publisher>
<dc:date>2009-06-23</dc:date>
<dc:identifier>376440000A-376440000A5002-LawTask-0980041</dc:identifier>
<category.theme>100</category.theme>
<category.cake>100</category.cake>
<category.service>I00</category.service>
</item>
<item><title>檢送「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兼任附設醫院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及「公立中小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核定本)各1份。</title>
<pubDate>2009-06-18</pubDate>
<link>http://www.hsinchu.gov.tw/modules/v6_mseeage/law/detail.asp?id=0980040</link> 
<dc:title>檢送「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兼任附設醫院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及「公立中小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核定本)各1份。</dc:title>
<dc:creator>新竹縣政府</dc:creator>
<dc:subject>檢送「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兼任附設醫院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及「公立中小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核定本)各1份。</dc:subject>
<dc:contributor>新竹縣政府人事室</dc:contributor>
<dc:type>最新法規彙編</dc:type>
<dc:language>中文</dc:language>
<dc:publisher>新竹縣政府</dc:publisher>
<dc:date>2009-06-18</dc:date>
<dc:identifier>376440000A-376440000A5002-LawTask-0980040</dc:identifier>
<category.theme>100</category.theme>
<category.cake>100</category.cake>
<category.service>I00</category.service>
</item>
<item><title>檢送考試院修正發布之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title>
<pubDate>2009-06-18</pubDate>
<link>http://www.hsinchu.gov.tw/modules/v6_mseeage/law/detail.asp?id=0980037</link> 
<dc:title>檢送考試院修正發布之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dc:title>
<dc:creator>新竹縣政府</dc:creator>
<dc:subject>檢送考試院修正發布之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dc:subject>
<dc:contributor>新竹縣政府人事室</dc:contributor>
<dc:type>最新法規彙編</dc:type>
<dc:language>中文</dc:language>
<dc:publisher>新竹縣政府</dc:publisher>
<dc:date>2009-06-18</dc:date>
<dc:identifier>376440000A-376440000A5002-LawTask-0980037</dc:identifier>
<category.theme>100</category.theme>
<category.cake>100</category.cake>
<category.service>I00</category.service>
</item>
<item><title>新竹縣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title>
<pubDate>2009-06-11</pubDate>
<link>http://www.hsinchu.gov.tw/modules/v6_mseeage/law/detail.asp?id=200906170001</link> 
<dc:title>新竹縣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dc:title>
<dc:creator>新竹縣政府</dc:creator>
<dc:subject>新竹縣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dc:subject>
<dc:contributor>新竹縣政府主計處</dc:contributor>
<dc:type>最新法規彙編</dc:type>
<dc:language>中文</dc:language>
<dc:publisher>新竹縣政府</dc:publisher>
<dc:date>2009-06-11</dc:date>
<dc:identifier>376440000A-376440000A5202-LawTask-200906170001</dc:identifier>
<category.theme>100</category.theme>
<category.cake>100</category.cake>
<category.service>I00</category.service>
</item>
<item><title>轉知各機關學校不宜派遣工友（含技工、駕駛）赴大陸地區出差函釋 </title>
<pubDate>2009-06-16</pubDate>
<link>http://www.hsinchu.gov.tw/modules/v6_mseeage/law/detail.asp?id=0980039</link> 
<dc:title>轉知各機關學校不宜派遣工友（含技工、駕駛）赴大陸地區出差函釋 </dc:title>
<dc:creator>新竹縣政府</dc:creator>
<dc:subject>轉知各機關學校不宜派遣工友（含技工、駕駛）赴大陸地區出差函釋 </dc:subject>
<dc:contributor>新竹縣政府人事室</dc:contributor>
<dc:type>最新法規彙編</dc:type>
<dc:language>中文</dc:language>
<dc:publisher>新竹縣政府</dc:publisher>
<dc:date>2009-06-16</dc:date>
<dc:identifier>376440000A-376440000A5002-LawTask-0980039</dc:identifier>
<category.theme>100</category.theme>
<category.cake>100</category.cake>
<category.service>I00</category.service>
</item>
<item><title>新竹縣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要點</title>
<pubDate>2007-03-01</pubDate>
<link>http://www.hsinchu.gov.tw/modules/v6_mseeage/law/detail.asp?id=200906150001</link> 
<dc:title>新竹縣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要點</dc:title>
<dc:creator>新竹縣政府</dc:creator>
<dc:subject>新竹縣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要點</dc:subject>
<dc:contributor>新竹縣政府社會處</dc:contributor>
<dc:type>最新法規彙編</dc:type>
<dc:language>中文</dc:language>
<dc:publisher>新竹縣政府</dc:publisher>
<dc:date>2007-03-01</dc:date>
<dc:identifier>376440000A-376440000A1502-LawTask-200906150001</dc:identifier>
<category.theme>100</category.theme>
<category.cake>100</category.cake>
<category.service>I00</category.service>
</item>
<item><title>函轉內政部消防署修正「內政部消防署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乙份，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title>
<pubDate>2009-06-11</pubDate>
<link>http://www.hsinchu.gov.tw/modules/v6_mseeage/law/detail.asp?id=0980038</link> 
<dc:title>函轉內政部消防署修正「內政部消防署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乙份，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dc:title>
<dc:creator>新竹縣政府</dc:creator>
<dc:subject>函轉內政部消防署修正「內政部消防署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乙份，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dc:subject>
<dc:contributor>新竹縣政府人事室</dc:contributor>
<dc:type>最新法規彙編</dc:type>
<dc:language>中文</dc:language>
<dc:publisher>新竹縣政府</dc:publisher>
<dc:date>2009-06-11</dc:date>
<dc:identifier>376440000A-376440000A5002-LawTask-0980038</dc:identifier>
<category.theme>100</category.theme>
<category.cake>100</category.cake>
<category.service>I00</category.service>
</item>
<item><title>函轉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民國98年5月15日生效，</title>
<pubDate>2009-06-04</pubDate>
<link>http://www.hsinchu.gov.tw/modules/v6_mseeage/law/detail.asp?id=0980036</link> 
<dc:title>函轉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民國98年5月15日生效，</dc:title>
<dc:creator>新竹縣政府</dc:creator>
<dc:subject>函轉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民國98年5月15日生效，</dc:subject>
<dc:contributor>新竹縣政府人事室</dc:contributor>
<dc:type>最新法規彙編</dc:type>
<dc:language>中文</dc:language>
<dc:publisher>新竹縣政府</dc:publisher>
<dc:date>2009-06-04</dc:date>
<dc:identifier>376440000A-376440000A5002-LawTask-0980036</dc:identifier>
<category.theme>100</category.theme>
<category.cake>100</category.cake>
<category.service>I00</category.service>
</item>
<item><title>竹北〈斗崙地區〉〈縣治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title>
<pubDate>2007-06-01</pubDate>
<link>http://www.hsinchu.gov.tw/modules/v6_mseeage/law/detail.asp?id=200706260018</link> 
<dc:title>竹北〈斗崙地區〉〈縣治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dc:title>
<dc:creator>新竹縣政府</dc:creator>
<dc:subject>竹北〈斗崙地區〉〈縣治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dc:subject>
<dc:contributor>新竹縣政府工務局</dc:contributor>
<dc:type>最新法規彙編</dc:type>
<dc:language>中文</dc:language>
<dc:publisher>新竹縣政府</dc:publisher>
<dc:date>2007-06-01</dc:date>
<dc:identifier>376440000A-376440000A1302-LawTask-200706260018</dc:identifier>
<category.theme>100</category.theme>
<category.cake>100</category.cake>
<category.service>I00</category.service>
</item>
<item><title>新竹縣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 </title>
<pubDate>2009-04-10</pubDate>
<link>http://www.hsinchu.gov.tw/modules/v6_mseeage/law/detail.asp?id=Oid708</link> 
<description>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創業貸款補助及心理輔導治療復健費。　三、扶助對象：　（一）凡設籍本縣，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二）與本縣縣民辦理結婚登記之外籍及大陸籍配偶，符合前款規定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亦可提出申請。　（三）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限申請核准之當年度內有效，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應每年申請認定，其審查過程必要時本府得派社會工作員訪視。　〈四〉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款第五目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五〉第一款第五目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四、前點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　　　前項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籍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四）在學領有公費。　（五）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五、前點第一項所稱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計算應以實際收入計算，如有工作能力而未能就業者，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之最低工資計算。　　　前項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七）受禁治產宣告。　六、第三點第一款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如下：　（一）全家人口之財產（土地、房屋等）公告現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者。　（二）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之計算為四口人內存款本金一百五十萬元，戶內人口每增一人增加二十萬元，有價證券則以面額計算，併入存款本金合計。　七、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及創業貸款補助，以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為限。　八、申請流程：	　（一）符合前述規定者應填具申請表、社會救助調查表，並檢附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戶長）之印章、郵局存摺影本及需附各種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若委託他人代辦申請，應檢附委託代辦授權書及代辦人身分證影本。　（二）申請人若為家暴、性侵害等須保護個案，得由本府社會工作員轉介辦理。　（三）申請人及其家屬之所得、納稅證明、及財產資料，由鄉（鎮、市）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提供。　（四）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鄉（鎮、市）公所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五）如因其他重大、特殊事故無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其他確需受助之特殊個案，得由申請人切結，本府並得派社會工作員訪視，依實際訪視該家庭經濟、親屬支持及家庭狀況等資料審核之。　（六）如有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由鄉（鎮、市）公所逕向戶政單位洽詢。　（七）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鄉（鎮、市）公所初審後，於每月二十五日前送逹本府（以發文日期為準），經複審符合規定者，當月份起即發給生活津貼；十六日以後提出者，自次月份起核發生活津貼。資料不全者，以公文補送資料日期為生效日。　（八）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計畫規定儘速辦理調查並完成初審，報由本府復審核定。倘不符本計畫規定，為節省行政程序，應逕退申請人，免將案件送本府審核。　九、第二點各項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扶助標準及所需檢附資料，詳如附表。　十、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申請人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安置、給付或扶助者，僅得從優擇一辦理，不予重複扶助，如其他生活扶助或給付低於本計畫扶助標準者，得補助其差額。　十一、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停發相關補助金：　（一）受補助人死亡。　（二）受補助人已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　（三）經本府社會工作員評估受補助戶家庭經濟狀況已改善。　（四）生活補助費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人。　（五）受補助人戶籍遷出本縣。　（六）受補助人籍在人不在。　前項停發情事於當月十五日(含十五日)前發生者，自當月份起停撥相關補助金；於當月十五日以後發生者，自次月份起停發相關補助金。第二款至第六款停發情事消失後，得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十二、受補助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負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法律責任，並停止其家庭扶助並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本計畫所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計畫中之各項補助。　（四）受補助人切結後經鄉（鎮、市）公所查知或函轉本府社會工作員會同查明切結內容與事實不符。　十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編列於社會福利基金－社會福利服務計畫－婦女福利服務－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支應。</description>
<comments>法規字號：97年01月31日府婦幼字第0970017441號函、98年4月10日府社婦幼字第0980055420號函修正　頒布日期：97年01月31日　生效日期：97年01月31日</comments><dc:title>新竹縣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 </dc:title>
<dc:creator>新竹縣政府</dc:creator>
<dc:subject>新竹縣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 </dc:subject>
<dc:contributor>新竹縣政府社會局婦幼保護課</dc:contributor>
<dc:type>最新法規彙編</dc:type>
<dc:language>中文</dc:language>
<dc:publisher>新竹縣政府</dc:publisher>
<dc:date>2009-04-10</dc:date>
<dc:identifier>376440000A1502-376440000A1524-LawTask-Oid708</dc:identifier>
<category.theme>100</category.theme>
<category.cake>100</category.cake>
<category.service>I00</category.service>
</item>
<item><title>新竹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title>
<pubDate>2009-05-22</pubDate>
<link>http://www.hsinchu.gov.tw/modules/v6_mseeage/law/detail.asp?id=Oid367</link> 
<description>新竹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婦女權益，保障婦女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並提供婦女服務諮詢與指導，特設新竹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推動本縣婦女政策及兩性平等、婦女保護法令。　（二）	整合本府各相關處局共同執行婦女政策。　（三）	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婦女福利。　（四）	提供婦女身心發展、健康及醫療、法律諮詢、就業及經濟、人身安全及保護安置等服務之指導。　（五）	推廣家庭教育、促進家庭和諧等服務之諮詢與指導。　（六）	指導預防家庭暴力及建構婦女保護網絡。　（七）	加強促進原住民婦女權益之指導。　（八）	加強婦女就業資源之整合服務，保障婦女工作權益。　（九）	促進婦女公共事務之參與。　（十）	促進婦女權益之研究發展。　（十一）	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廿一人，其中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	本府社會處處長。　（二）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局長。　（三）	新竹縣衛生局局長。　（四）	本府教育處處長。　（五）	本府民政處處長。　（六）	本府工務處處長。　（七）	本府勞工處處長。　（八）	本府行政處處長。　（九）	縣屬機關學校代表二至三人。　（十）	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十一）	婦女團體及相關團體代表三至五人。　本會得依需要請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處局主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依其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府外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視同辭職。　五、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幹事六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承辦業務人員兼任，並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本府核准後約聘專業人員一名，負責幕僚作業及各項會務聯繫事宜。　六、	本會依任務編設六組：　（一）	第一組：就業及經濟。　（二）	第二組：人身安全。　（三）	第三組：健康及醫療。　（四）	第四組：單親、原住民家庭暨弱勢婦女服務。　（五）	第五組：性別平等。　（六）	第六組：社會參與。　本會委員得依專長參加一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七、	本會原則上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八、	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	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description>
<comments>法規字號：府婦幼字第0933803471號　頒布日期：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comments><dc:title>新竹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dc:title>
<dc:creator>新竹縣政府</dc:creator>
<dc:subject>新竹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dc:subject>
<dc:contributor>新竹縣政府社會局婦幼保護課</dc:contributor>
<dc:type>最新法規彙編</dc:type>
<dc:language>中文</dc:language>
<dc:publisher>新竹縣政府</dc:publisher>
<dc:date>2009-05-22</dc:date>
<dc:identifier>376440000A1502-376440000A1524-LawTask-Oid367</dc:identifier>
<category.theme>100</category.theme>
<category.cake>100</category.cake>
<category.service>I00</category.service>
</item>
<item><title>修正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認定人事作業規定</title>
<pubDate>2009-05-21</pubDate>
<link>http://www.hsinchu.gov.tw/modules/v6_mseeage/law/detail.asp?id=0980035</link> 
<dc:title>修正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認定人事作業規定</dc:title>
<dc:creator>新竹縣政府</dc:creator>
<dc:subject>修正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認定人事作業規定</dc:subject>
<dc:contributor>新竹縣政府人事室</dc:contributor>
<dc:type>最新法規彙編</dc:type>
<dc:language>中文</dc:language>
<dc:publisher>新竹縣政府</dc:publisher>
<dc:date>2009-05-21</dc:date>
<dc:identifier>376440000A-376440000A5002-LawTask-0980035</dc:identifier>
<category.theme>100</category.theme>
<category.cake>100</category.cake>
<category.service>I00</category.service>
</item>
<item><title>新竹縣政府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審核要點</title>
<pubDate>2009-05-20</pubDate>
<link>http://www.hsinchu.gov.tw/modules/v6_mseeage/law/detail.asp?id=200905200001</link> 
<comments>頒布日期：98年4月28日府社助字第0980062800號函訂定發布(溯自97年10月1日實施)</comments><dc:title>新竹縣政府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審核要點</dc:title>
<dc:creator>新竹縣政府</dc:creator>
<dc:subject>新竹縣政府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審核要點</dc:subject>
<dc:contributor>新竹縣政府社會處</dc:contributor>
<dc:type>最新法規彙編</dc:type>
<dc:language>中文</dc:language>
<dc:publisher>新竹縣政府</dc:publisher>
<dc:date>2009-05-20</dc:date>
<dc:identifier>376440000A-376440000A1502-LawTask-200905200001</dc:identifier>
<category.theme>100</category.theme>
<category.cake>100</category.cake>
<category.service>I00</category.service>
</item>
</channel>

</n1:rss>